第六章 对校长的监督、质询、罢免、补选
第二十八条 当选的校长受全校教职工、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10人以上或10%以上教职工联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出对校长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内容。
质询案由学校教代会在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交校长,校长自收到质询案之日起10日内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答复质询案。
第三十条 学校30%以上的教职工联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学校教代会书面提出罢免校长的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校长有权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向学校教代会提出申辩意见。学校教代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校长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给全校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应当在自收到书面罢免要求之日起15日内召开参加人数不少于全校实有在职教职工人数80%的全校教职工大会,提请全校教职工表决。
第三十二条 罢免校长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罢免校长须经全体参会教职工过半数以上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免职手续。若罢免要求未获得通过,1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出。
第三十四条 校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校长职责的,出缺校长可进行补选。新的校长产生之前,由教育主管部门指派负责人主持学校工作。
第七章 任用、任职和辞职
第三十五条 通过选举产生的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校长任职内享受该职务的相关待遇,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若在选举中候选人不能当选,不再另行选举,校长职位暂空,由教育主管部门指派负责人主持工作,1年以后,再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