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按照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公布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二条 笔试。资格审查合格的竞聘人员,进行履行职位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法规、教育教学理论和相关工作知识考试。笔试成绩一般占总分的15%,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委托教育专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命题。
第二十三条 竞职演讲、答辩。竞聘人在教育专家组、全校在职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及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竞职演讲、答辩会上就履职和治校思路等进行竞职演讲和答辩。
第二十四条 教育专家组评价。教育专家组对竞聘人的竞职演讲和答辩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分别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该项得分。答辩由教育专家组负责。竞职演讲、答辩得分一般占总分的40%。
第二十五条 民主测评。全校有选举权的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对竞选人进行民主测评。教职工测评权重占60%,学生代表测评权重占20%,学生家长等方面的代表的测评权重占20%,分别去掉10%的最高分和10%的最低分后的总平均分为该项得分。民主测评得分一般占总分的45%。
参加民主测评的在职教职工人数不少于全校实有在职教职工人数的80%。学生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应占在校学生数的5%左右,学生代表由班级和年级组推荐产生,学生家长代表由学生家长委员会和年级组推荐产生,其他相关方面的代表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邀请。没有学生和学生不具备测评能力的学校和单位,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笔试、教育专家组考评、民主测评总分100分,竞聘人总得分最高且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当选,选举结果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职务聘任手续。
第二十七条 校长选举前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程序和学校实际,拟定选举实施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