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校长候选人可以是本校教职工,也可以是省内外其他学校或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十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差额选举,校长候选人的名额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在确定正式校长候选人之前,候选人本人或者提名推荐者如果书面要求撤销提名,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应予同意。
被提名推荐的校长候选人,本人书面申请不愿意被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初提校长候选人名单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汇总后,至少在选举日7日前公布;正式校长候选人名单,至少在选举日3日前公布。
第四章 竞聘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勇于开拓创新,实绩突出。具有履职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
第十四条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思想品质,勤奋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团结同志,顾全大局,严于律己,作风正派。
第十五条 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第十六条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决策能力及必要的工作经历。能正确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 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都被确定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年龄应限制在当选后至少能任满一届。
第五章 选举校长程序
第十九条 公布职位。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发布选举校长的公告。
第二十条 公开报名。根据岗位要求的条件,进行个人报名或推荐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