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创建成市级示范幼儿园以上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创建成省二级高完中的普通高(完)中学校奖励50万元人民币、创建成省一级高完中的普通高(完)中学校奖励60万元人民币;创建成省级合格职业学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奖励60万元人民币、创建成国家级合格职业学校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5.对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5、10、5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四条 奖励资金
1.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别设立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2.对引进市外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形成教育实物量的引资者奖励和投资新建民办幼儿园、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奖励,奖励资金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后学校隶属关系或项目学校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列支。
3.对办学条件较好、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经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
第五条 奖励程序
1.引进市外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引资者奖励的程序:
(1)引资者确认。项目竣工验收后,引资者到同级政府的民办教育服务中心或招商引资部门申领《中介人确认证明书》,项目投资者对引资者(中介人)进行确认。投资者是自然人的,要由投资者亲笔签字;投资者是企业法人的,要由投资法人代表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
(2)奖金申领所需材料。项目竣工验收形成新建、扩建固定资产后,引资者向同级政府的民办教育服务中心或招商引资部门递交如下材料:①中介人奖励申请书;②《中介人确认证明书》;③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④项目竣工验收报告;⑤引资者是自然人的,要出具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引资者是法人的,要出具法人资格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奖金计算。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汇总为准,市外境内资金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
(4)奖金审核。同级政府的教育、招商引资、财政、审计部门组成以教育部门为牵头单位的评审小组,到项目实地核实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同级政府,经批准,奖励资金纳入下一年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