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促进民营医院发展奖励办法
(昆政文〔2008〕19号 二○○八年五月五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和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08〕5号)精神,建立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激励机制,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扩充我市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辖区内市级审批管理的民营医院。奖励对象为:
(一)年度考评成绩突出的民营医院;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的民营医院。
第三条 实行民营医院考评奖励制度,建立考评专项奖励资金,从2008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对年度考评成绩突出的民营医院予以奖励。
第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制订本地区医院管理评价标准,从医院管理、医疗质量与持续改进、医疗安全、医院服务、医院绩效、诚信服务、履行社会责任、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制订考核细则,实行量化考评。
第五条 按照标准,采取行业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年度专项评价与日常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民营医院实施综合评价。其中,年度专项评价成绩占70%,日常动态评价成绩占30%。
第六条 市卫生局成立考评工作机构,组织医院管理专家并邀请社会人士、新闻媒体参与,按照医院管理评价标准,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对获奖医院进行公示后,给予奖励并授予荣誉证书。
第七条 每年度奖励名额为市级审批管理的民营医院数量的20%,根据综合评价成绩排名顺序确定奖励对象,按照1∶2∶4的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数量。对专项资金,按照1∶1∶1的比例,分别确定3个奖励等级的奖励资金总额。每个奖励等级的奖励资金总额除以其奖励等级内获奖医院数,确定每个获奖单位奖励金额。
第八条 对市级审批的民营医院新建、改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在3000万元以上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按投资额8‰给予奖励;投资额(不含土地)在6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投资额9‰给予奖励;投资额(不含土地)在1亿元以上的,按投资额1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