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取消对北京广慈医院黄牌警示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8]4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007年9月,北京广慈医院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悬挂自制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同时使用北京广慈医院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及收费章、票据,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被予以黄牌警示。
黄牌警示期间,北京广慈医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认真学习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近期,市、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联合对北京广慈医院医疗保险工作进行了检查,认为该院整改后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经研究决定,取消北京广慈医院的黄牌警示。
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对北京广慈医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结算。
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违规现象发生。北京广慈医院应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认真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自觉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