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地域管辖等规定负责受理、查处举报事项。举报事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主体;
(二)实名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部门掌握;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符合奖励情形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单位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按涉及金额的1%进行奖励,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一般不超过5000元。
(二)对个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按涉及金额的10%进行奖励,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一般不超过5000元。
(三)对单位和个人共同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奖励金额按本条第(一)项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对足以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酌情给予奖励。
对同一案件有多个举报人的,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八条 奖励申请由案件承办单位在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同时附案卷材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制作决定书送交案件承办单位,由案件承办单位代为送达举报人。案件送达结果由案件承办单位及时返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举报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决定书》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