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督发[2008]10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个人(以下称举报人)举报参保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被举报人)违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获得奖励。
举报的违法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