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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乡镇级农保业务经办部门的农保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本科目应设置“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两个二级明细科目,按缴费单位设置三级明细账。
  三、收到保险对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个人缴费”、“集体补助”。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上缴保险费”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缴保险费”科目。
  五、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养老保险资金以外的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等款项。
  二、收到其他收入时,借记 “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可按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上缴保险费”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缴保险费”科目。
  五、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养老保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金,包括:养老金、退保金。
  二、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养老待遇时,借记本科目-养老金,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按规定支付退保金时,借记本科目-退保金,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下拨保险金”科目,借记“下拨保险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丧葬继承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支付给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参加保险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继承金和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参加保险人员的丧葬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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