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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乡镇级农保业务经办部门的农保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暂付单位设置明细往来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第201号科目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农保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第304号科目 上缴保险费

  一、本科目核算乡镇级将收缴的农保基金上缴区县农保经办机构的款项。
  二、每月将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其他收入上缴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在银行开的基金收入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三、年末应将“养老保险费收入”、 “其他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养老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305号科目 下拨保险金

  一、本科目核算通过乡镇级支出农保相关待遇的款项。
  二、每月收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拨入的用于支付相关待遇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三、年末应将“养老保险金支出”、“丧葬继承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养老保险金支出”、“丧葬继承金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年末无余额。

第401号科目 养老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保险对象个人缴纳、集体补助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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