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乡镇级农保业务经办部门的农保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农发﹝2008﹞96号)
各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适应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事业发展,贯彻执行《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京政发[2007]34号),进一步规范乡镇级农保业务经办部门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根据《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8]17号)、《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京财社[2008]4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涉及农保基金财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级农保经办业务管理部门及农保基金账户
乡镇一级农保经办业务统一由本区县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社保所”)负责,并将农保基金纳入乡镇社保所开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帐户。
二、乡镇社保所农保基金收缴、支付流程及会计核算办法
(一)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收缴、支付农保基金业务流程按照《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农保基金要建立单独会计账册,并按照《北京市乡镇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独立核算。
附件:北京市乡镇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乡镇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本市乡镇级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方法,根据《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京财会[20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核算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乡镇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农保基金”)。
三、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