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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节 工资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级机关在职人员国家工资部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由预算单位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预算单位报送次月财政直接支付工资数据信息和预算单位工资拨付申请汇总表纸质材料(附表2),主管预算单位进行审核,在每月22日前,向市国库收付中心报送包括所属预算单位工资汇总数据信息和主管预算单位编制的工资拨付申请汇总表纸质材料(附表3),审核无误后负责支付。
  第二十四条 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补贴费发放程序,参照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发放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上报工资数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按照《上海市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沪财库[2001]6号)的规定执行。预算单位发生人员变动,应在申请时同时出具增减人员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和市国库收付中心应按照《上海市实行财政集中拨付工资暂行办法》(沪财库[2001]6号)的规定对上报的工资数据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收到市国库收付中心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工资发放汇总清单于发放工资月份的4日前(遇节假日相应提前)将实发工资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二节 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支付程序是:集中采购项目任务完成后,预算单位在项目验收完成后,登陆上海财税网站“政府采购预算单位端”,通过CA认证证实身份,选择“集中采购”路径,录入合同信息及《集中采购拨款申请表》(附表4),通过财税网站传递给主管预算单位,并将纸质《集中采购拨款申请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拆包清单》(附表5)、《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登记表》(附表6)及相关材料(详见《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的通知》,沪财库[2007]18号)送至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在财税网站上确认信息,发送至财政部门,同时,将经过审核的纸质材料汇总后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自行采购支付程序是:预算单位完成政府采购自行采购任务后,登陆上海财税网站“政府采购预算单位端”,通过CA认证证实身份,选择“自行采购”路径,录入《自行采购拨款申请表》(附表7),通过财税网站传递给主管预算单位,并将纸质《自行采购拨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详见《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的通知》,沪财库[2007]18号)送至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在财税网站上确认信息,发送至财政部门,同时,将经过审核的纸质材料汇总后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政府采购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或市国库收付中心负责支付。
  第三十二条 集中采购项目在一般情况下,资金应直接支付至供应商。若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在预算下达前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需先行支付的,应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预算单位自垫款项,待预算批复后,由预算单位按上述集中采购支付程序申请支付代垫款项。

第三节 其他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其他非政府采购的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一)预算单位凭项目合同副本、支付凭证等,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表8),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对项目合同的金额、资金来源和收款人信息等审核后填写《主管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表9)送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单位的《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后,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批准的部门预算之内,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或市国库收付中心负责支付。
  第三十四条 拨付区县的资金原则上通过财力结算将资金下达到区县财政,并由区县财政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对现阶段无法实现财力结算的市级财政资金,通过市级预算单位直接下达到区县预算单位的(或需要财政部门拨付至区县财政)资金,可由市级主管预算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并附下达到区县预算单位(或区县财政)的支付明细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或市国库收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区县预算单位(或区县财政)。
  第三十五条 对口援助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的救灾资金由主管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附拨付依据,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或市国库收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主管预算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未纳入部门预算的救灾资金由主管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附拨付依据,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或市国库收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对口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本市部分享受财政政策扶持的企业,企业向主管税务局申报扶持资金,经主管税务局初审、主管财政局复审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或市国库收付中心将资金支付到申请企业。
  第三十八条 对享受财政专项补贴的企业,在资金支付时,由相关企业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并附拨款清单,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或市国库收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相关企业。
  第三十九条 对中央下达专款明确受款对象的,由受款单位向主管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若受款单位没有主管预算单位的,由项目主管单位直接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中央下达的指标文件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或市国库收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受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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