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镇政发〔2008〕4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提高本市农业资源的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公共场所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行为。

  二、各辖市、区及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加强对秸秆禁止焚烧和集中有偿收购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禁止焚烧秸秆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要积极推广低茬收割、秸秆捡拾打捆、麦草集中收购和硬茬播种技术,鼓励农民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三、广大农民要充分认识露天焚烧秸秆对大气环境、交通秩序和消防安全带来的严重危害,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开展综合利用,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农机手应在收割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严格控制麦茬高度,配合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四、各级环保、农林、农机、公安等部门要按照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要以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为重点,加强巡逻检查,严格查处秸秆焚烧行为。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活动的,环保、农林、公安部门要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林木毁损的,农林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火灾、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