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镇江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6日)修改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8〕12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通知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镇江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镇江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全面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依据《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苏政发〔2007〕14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二、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评价考核指标分为2类: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指标(30分)、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指标(70分),计分方法见附表。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分解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降耗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市统计局审定后2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贸委。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部门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节能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完成对各地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8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应在1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