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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鞍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经2008年4月2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已由2008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6月17日

  鞍山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
(2008年4月2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三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知识,宣传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援助。
  第五条 妇联、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化解家庭矛盾,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权网络,掌握村(居)民家庭矛盾状况,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等多种帮助,化解家庭纠纷,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七条 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增强法律意识,化解家庭矛盾,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基层妇联组织、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应当受理,保存证据;需要移送的应当移送,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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