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按序时要求推进重点工作和未完成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任务。
(3)未按服务承诺的时限及时办理工作。
(4)被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媒体曝光且确实存在问题。
(5)工作出现失误,危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等。
2. 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按照《
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凡属于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工作人员个人责任;凡属于领导违规决定或授意工作人员不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凡属于集体研究决定导致造成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3. 在编工作人员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根据后果和影响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后果较轻的,通报批评教育责任人,并进行警告;同时给予责任人扣除年度目标管理奖三分之一的经济处罚,待岗两个月。
(2)后果较重,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记过处分、同时给予责任人扣除二分之一年度目标管理奖的经济处罚,待岗半年,培训后调整工作岗位。所在处(室)、队当年不能评先评优。
(3)后果严重、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责任人扣除全年度目标管理奖的经济处罚,调离办公室工作岗位。所在处(室)、队当年不能评先评优。
(4)影响特别恶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降级、撤职或辞退处分。同时给予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所在处(室)、队当年不能评先评优。
4. 借调、借用人员发生上述违规行为,一律退回。
5. 对本处(室)、队工作人员发生上述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给予处室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6. 在编工作人员因违规需要处理,跨处室调整工作岗位或辞退的,按办公室党组研究决定办理;通报批评和进行效能告诫的,由党组研究决定,纪检监察办理;进行批评教育的,由有关领导和监察室共同实施;实行经济处罚的,由党组研究决定,从奖金中办理扣除;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的,按任免权限办理。
7. 给予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应当在违规行为查实后及时进行,并在办公室内部公开。其中给予违规责任人处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在决定后作出的次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