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对中省财政和中省有关部门下拨以及市财政配套的各类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由市级有关部门商市财政局在全市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总体规划范围内,选定具体实施项目,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审定后,按有关规定拨付。
(四)募捐救灾资金的使用。市救灾募捐办公室接收的捐赠资金,要根据全市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和恢复重建需要,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审定后下拨各受灾县区。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以抗震救灾名义接收的捐赠资金,要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和需救助人员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配下拨各受灾县区。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收的捐款,全部上解市救灾募捐专户,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救灾募捐工作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只能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组织募捐活动。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募捐接受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外,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救灾募捐资金要与政府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原则上全部用于受灾群众倒房重建补助。
二、加强救灾资金的规范化管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救灾和募捐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等管理办法,做到专账管理、专户存储、账目清楚,确保救灾和募捐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堵塞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漏洞,保证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救灾和募捐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强化救灾资金的审计监督
审计监察部门要提前介入,审计部门要对救灾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挤占挪用、克扣滞留、贪污私分、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全面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终审计结果。同时,各级民政部门也要会同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及时对救灾资金和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和捐赠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