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分值 |
1 | 责任制的建立及组织实施 | 按时上报责任制方案和年度总结;按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组织检查考核。 | 未报送责任制方案和年度总结的,分别扣3分;报送方案和年度总结不规范或者逾期的,扣2分;未按要求公示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内容的,扣5分;不组织检查考核的,扣5分。 | 15 |
2 | 抽象行政行为 | 建立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依法按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备案;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上报出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认真开展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要求反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按要求及时反馈国家、省立法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 未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的,扣2分;未按程序制定文件的,每件扣2分;制定文件未按时限上报备案的,每件扣2分,上报备案不规范的,每件扣1分;经检查发现漏备的,每件扣3分,拒不按检查要求及时补备的,每件扣5分;未按时限要求上报年度备案文件目录的,扣3分;未提供发文目录的,扣5分;制定文件存在违法和不当问题的,每件扣5分,经依法监督拒不纠正或者后果严重的,每件扣10分;未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上报出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每件扣2分;未认真开展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视情况扣5-10分,未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扣10分;未按要求反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视情况扣5-10分;未按要求及时反馈国家、省立法征求意见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每件扣1分。 | 25 |
3 | 行政执法和监督队伍建设 | 组织综合法律培训;做好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设置法制机构或指定负责法制工作人员。 | 未按政府法制机构要求组织综合法律培训的, 扣5分;未按要求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扣5分;未设置法制机构且未指定负责法制工作人员的, 扣5分。 | 15 |
4 | 行政执法监督 | 认真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相关制度;认真做好行政处罚等情况统计、重大处罚决定备案等工作;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或者交办案件,对交办案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及时纠正被有权机关认定违法的问题,并依法进行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文书符合要求,入卷材料齐全、规范;认真组织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有关制度的,每件扣1分;报送行政处罚等情况统计报表逾期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扣1-2分;本部门作出的重大处罚决定未依法备案(包括逾期备案)的,每件扣1分;对举报或者交办案件不及时查处或者转办督察,不按要求反馈结果的,每件扣2分;被有权机关认定违法的问题不纠正、不依法赔偿的,每件扣2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文书不规范的,每处扣0.2分;未按要求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扣3分;未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扣5分。 | 20 |
5 | 行政复议应诉 | 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好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 未提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具体意见和工作方案的,扣3分;未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复议工作培训的,扣3分;未实行电子化报送行政复议统计报表的,扣3分;未按时报送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的,扣3分;未完善和规范行政复议机制和制度的,扣2分;信访案件中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而未通过复议渠道解决的,每件扣1分;行政复议实体违法的,每件扣3-5分,程序违法的,每件扣1-3分;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每件扣5分;未按时备案行政复议决定的,每件扣1分;其他违反行政复议有关规定情形的,每件扣1-3分。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