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生儿童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8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10、区财政补助10元)。其中,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纳15元,政府补助95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5元、市财政补助13元、区财政补助12元)。
(三)待遇标准。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不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城镇居民只享受住院和规定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起付标准制度,三级医院每次300元,二级医院每次200元,二级以下医院每次100元,由个人现金支付。
4.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1)一般居民: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负担60%,个人自付40%。(2)学生儿童: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负担80%,个人自付20%。
5.血液透析、癌症放化疗和抗排异反应用药等3种门诊大病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50%。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住院使用的乙类药品,城镇居民要先个人自付20%,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市政府成立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谷振春 副市长
副组长:赵士元 市政府秘书长
张新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残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张新刚(兼)。
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搞好新闻宣传工作;各区政府负责筹集匹配资金,参与组织所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城镇居民的参保缴费手续,并组织辖区内所属学校按规定时间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市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做好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增编和内部机构的增设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城镇居民户籍工作的认定和相关资料的提供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城镇低保人员参保的相关辅助工作,并负责界定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的认证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直属学校按规定时间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市统计局负责城镇居民相关数据的提供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用药安全;市残联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员参保的相关辅助工作,以及对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和证件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