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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届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五日

  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8号)精神,为顺利完成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第二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和可持续以及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各种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问题。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08年末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0%, 2009年末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80%, 2010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牡丹江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一般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及其他非在校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水平。
  一般居民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20元,学生儿童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10元。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缴费机制,具体规定如下:
  1.一般居民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8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10元、区财政补助10元)。其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纳44元,政府补助176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财政补助28元、区财政补助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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