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遵守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7.医疗机构执业地附近有一定数量的工伤保险参保企业或参保职工集中居住;
8.具备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费用结算计算机联网运行的条件;
9.已经取得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
(二)申请工伤医疗市级转诊协议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经从事工伤医疗协议服务资格1年以上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二级以上专科医院;
2.模范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政策,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工伤康复协议服务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项对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的全部要求;
2.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
3.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康复病房床位在50张以上,每张床净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左右;
4.康复业务用房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不含病房),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等;
5.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
6.专业人员配备:拥有10名以上康复专业医师(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一般不低于40%),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20名以上。
(四)申请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经民政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或相应资质的辅助器具生产装配机构;
2.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机构名称、地址应与《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3.有至少一名持有《假肢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技师;
4.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售后服务系统,严格执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和物价部门的价格政策。
二、申请程序
(一)自愿开展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工伤医疗市级转诊、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