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审〔2008〕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程序,加强协议服务管理,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23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一日
重庆市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签订服务协议管理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工伤医疗协议服务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并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
2.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3.设有专门的外科、骨科病房,各科病房分别不少于一级医院10张床位、二级医院30张床位、三级医院50张床位;
4.拥有3名以上外科和骨科的专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和相当数量的专业护士;
5.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