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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8、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推进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五年和年度减排计划、目标,并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经济增长情况,测算当年排污增量,汇总减排项目档案,建立总量减排台帐;推进实施工业废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配合供热管理部门实施供热锅炉并网改造;按照申报资金项目职责分工申报项目。
  9、市财政局: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推动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按照申报资金项目职责分工申报项目,在节能改造和污染治理及锅炉并网资金上予以支持;加强节能减排监察、监测和统计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
  10、市统计局:建立GDP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公布能耗指标,并按季度提供节能减排指标的统计分析,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增量的关系,为相关部门提供经济社会等相关统计资料。
  11、市建设局:负责执行国家建筑节能相关要求,严把建筑节能审批关。至少培育一个使用太阳能及节能产品的节能小区,太阳能及节能产品使用率要达到90%以上。
  12、市科学技术局:将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做好节能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工作,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
  13、市交通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报废机动车辆相关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做好降低汽车尾气排放量工作。
  1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停企业和违法排污单位吊销营业执照,实施强制关停,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将环保审批及排污许可证列入审批前置条件,切实为减排工作把好审批关。
  15、市公安局:协调警力配合执法,维持执法秩序,保障检查执法人员正常执法。
  16、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关闭的浴池、饭店拆除牌匾。
  17、市电业局:对关停企业和违法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措施。
  18、市供排水公司:对使用集中供水的关停企业实施断水,并提供档案资料。
  19、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关停企业自备水井实施断水,并提供档案资料。
  20、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供热企业的行政指导,督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局共同制定供热锅炉的并网计划,并牵头推进实施。
  21、市国税局: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企业予以税收上的优惠。
  22、市地税局: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企业予以税收上的优惠。
  23、达尔凯(佳木斯)城市供热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供热锅炉并网工作。
  24、市新时代公司:负责做好垃圾处理及西区污水处理厂、东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各县(市)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解承担在节能减排中的职责任务,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未能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的地方、部门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年度评奖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 “一票否决”制,切实保证减排工作顺利进行。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节能减排检查组,采取平时跟踪和年终兑标检查的方式。根据《佳木斯市2008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记分表》和《佳木斯市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要求,按照《各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表》(见附件一),实施节能减排的督察、核查和考核工作。检查组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统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各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分别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目标责任书中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及污水处理厂建设、结构减排、工程减排、企业治污设施运转、脱硫设施建设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情况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报至被检查的地方党委、 政府。(见附件二)
  检查组制定专项检查计划,确保年度检查任务的完成。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交换意见,对工作的进展做出客观的评估,督促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召开检查组成员会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建议,同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上报市政府。
  (二)完善相关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1、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全面做好节能服务工作。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推广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和技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审查等服务工作。
  2、建设重点源在线监测系统,实行在线监测。抓好重点源在线监测联网建设,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出口水质、主要河流断面的水质实施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立体监测体系并向社会公告监控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各部门要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节能评估情况,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要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和实施“企业限批”、“行业限批”、“县域限批”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并暂停审批其新上项目的环评文件。
  4、推进节能减排工程建设。继续抓好以“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为重点的节能项目建设。积极推进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工业锅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与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全面掌握重点耗能企业的投资动态,帮助企业谋划项目,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开工建设,争取得到国家更大的专项资金支持。要加快推进减排重点项目工程建设,6月底以前,《松花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项目要全部完成报批工作,已获得国家补助资金的项目主体工程6月底前全部开工(除抚远县项目明年开工外),同时要抓好《规划》外排污企业在建工程建设的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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