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电〔2008〕30号)
各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我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
二、为减少电价调整影响,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大工业、非普工业、非居民及商业用电等销售电价调整水平另行通知
三、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标准,另行公布。
四、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要加强生产调度,保证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