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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皖价电〔2008〕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中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我省销售的乙醇汽油和柴油零售基准价每吨均上调1000元。合肥市场90#乙醇汽油零售基准价由每吨5960元调整为6960元,0#柴油零售基准价由每吨5495元调整为6495元;省内其它市场90#乙醇汽油零售基准价由每吨5982元调整为6982元,0#柴油零售基准价由每吨5515元调整为6515元。非标准品乙醇汽油和柴油零售基准价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确定。

  二、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格,由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中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在零售基准价的基础上,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添加清净剂的汽、柴油零售价格继续按每升加价不超过0.06元执行,确定后的汽、柴油零售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中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

  四、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中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在我省经销单位,在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出台时,要抄送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

  五、认真落实有关配套措施,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带来的影响,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的连锁反应。此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等价格一律不作调整。各地要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和公路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从严制定公路客运价格调整方案。要切实安排好各项补贴的落实工作,尽快将补贴资金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

  六、各地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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