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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七)巨灾风险准备金。从2008年起,市和各市(区)政府及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

  1.市(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主要来源:①本级政府预算安排。本级预算原则上按照本地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10%的比例安排;②上级财政部门的保费奖励;③由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④可以用于市(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的其他资金。

  2.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仅指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的主要来源:①各市(区)按当年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保费收入的10%上缴;②按市(区)实际上缴保费收入的50%,由市级预算安排;③在市(区)保费上缴和市级预算安排资金到位的前提下,省财政按市级预算安排资金金额给予的等额补贴;④可以用于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的其他资金。

  3.保险经办机构按补贴险种当年经办机构保费收入(经办机构承担责任40%的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从2007起,保险经办机构除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的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费用外,其理赔后的农业保险结余资金均不得作利润处理,要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八)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市和各市(区)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农业保险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特设专户,单独建帐,封闭运行,滚存使用。市(区)农业保险资金的支付次序是:①市(区)政府按保费总额(主要种植业、主要养殖业、其他种植业、其他养殖业和高效设施农业等)确定的比例支付保险公司管理费用;②按剩余保费总额的40%将保险费收入转入保险公司基金专户;③市(区)按当年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保费总额的10%上缴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④根据受灾情况按保险协议约定予以赔付。农业保险资金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使用,并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九)巨灾风险赔付。发生农业巨灾超赔时,政府应负担的超赔部分原则上各项资金偿付次序依次为:当年保费收入、市(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含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不足部分,市(区)可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动用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

  三、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保办负责农业保险的政策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情况综合等工作;农经、农业(含畜牧、农机)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农业保险承保险种、面积核实和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抵御灾害风险;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巨灾风险准备金和保险赔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农业保险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专项审计,确保农业保险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作用;保险部门要把办好农业保险作为服务“三农”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具体承担农业保险条款设计、保费收缴和定损理赔等职责;金融、税务、气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把政策交给群众,使广大农民对农业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等明确知晓,正确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保,进一步促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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