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责任。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主要种植业、主要养殖业和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按《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外金[2008]24号)和相关的《保险条款》精神执行。
(四)参保对象。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试点的覆盖范围,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积极作用,将农业保险试点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引导农户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各市(区)在做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组织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鼓励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园区、农机服务组织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集中投保。
(五)保费补贴。对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80%。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补贴60%,市财政补贴3%,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17%,农户承担不高于20%。对能繁母猪保险,原则上财政补贴80%,其中:省财政补贴3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的县,省财政再增加10%的保费补贴),市财政补贴10%,市(区)财政补贴40%,饲养户承担20%。对开展的奶牛保险和经济作物、养殖项目、设施农业及其他高效特色农业项目保险,省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10%,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30%,农户承担不高于30%。为鼓励各地加快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市政府按全市当年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保费总额的2%安排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奖励资金。
(六)运行模式。全市农业保险统一采用联办共保模式,由各市(区)政府与市(区)人保公司实行6∶4联办共保,并签订协议。保险业务由市(区)人保公司按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农业保险险种条款、基准费率设定、保险责任、定损理赔办法、风险分担机制的实施方案由市人保公司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农业保险管理费用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农业保险具体的管理费用标准和出险查勘程序、资金赔付管理等仍按泰政办发[2007]239号《通知》精神执行)。为保证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承保额,及时将管理费用划拨至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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