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泰政发〔2008〕8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8号)和《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外金[2008]24号)精神,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探索建立农业风险保障和灾害损失补偿制度,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现就2008年全市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稳定农业生产、减少受灾损失、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增强农民防范风险意识;逐步扩大保险品种,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统一保险条款费率,规范农业保险工作流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做好保险理赔,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取得实效,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泰州”服务。
二、具体要求
(一)主要险种。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品种有: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包括水稻、小麦、油菜等,参保面达100%(水稻、小麦保险面积以粮食直补面积为依据,油菜保险面积以油菜良种补贴面积为依据),各市(区)在8月15日前完成水稻保险任务,在12月10日前完成小麦、油菜保险任务;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和奶牛,对符合投保条件的要实行应保尽保,参保面确保达100%,各市(区)在8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分别完成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任务;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包括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作物、养殖项目、设施农业及其他高效特色农业项目。对设施大棚面积连片20亩以上、日光温室、智能温室及棚内经济作物保险,参保面达40%以上,各市(区)在11月底前完成设施大棚及棚内经济作物保险任务;同时开展农机具保险(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试点工作。
(二)保障程度。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费率为5%,每亩保费15元,保险金额每亩300元;能繁母猪保险费率为6%,每头保费60元,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奶牛保险费率为6%,每头保费240元,保险金额每头4000元;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品种按市场价格的60%左右确定保险金额。高效设施农业其保险费率按《泰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蔬菜大棚保险条款及其附加险条款》执行。为鼓励农民参保,应建立无赔款优待制度,对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高效设施农业连续参保未发生理赔的农户实行自缴保费优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