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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泰政发〔2008〕75号)


  为进一步遏制不断蔓延的违法建设行为,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美化市容市貌,优化人居环境,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加大整治力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行为的内容包括: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进行违法建设的;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3.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4.临时建设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5.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二、各类违法建设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督促其所属人员、村(居)民将违法建设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乡镇范围内村庄的违法建设,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政府采取拆除措施。

  城区违法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不拆除的,分别由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组织城管、规划、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拆除各类违法建设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违建者负责及时清理。

  四、各类违法建设拆除后,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加强日常监督,落实管理措施,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杜绝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五、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建设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自查自纠,或帮助隐瞒、纵容违法建设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市区机关、部门、单位干部职工中有违法建设未能在限期内拆除的,不得参加年度各类评先评优,并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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