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价格评估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二)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如下咨询服务:
(一)提供与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有关的宣传、告知材料;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预受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材料,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三)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四)检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预受理条件,填写发放《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书》或《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不予预受理通知书》;
(五)提出预受理意见。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预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预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完成预受理工作后,应当及时将预受理材料上报省物价局,内容包括:
(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文字版和电子版);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