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报区国有资产监督(注4)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
区属企业国有产权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须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注5)。
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按《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注6)。
本意见下发前,各区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注7)管理部门按“全民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有效。
四、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出让方提出转让申请,并按国有资产监督(注8)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必备的申报材料。
五、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让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六、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必须以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值为基础,考虑转让企业的资产状况、发展预期和市场条件等因素确定,但一般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值。
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以竞价、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原则上只限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不得用于消费性开支。
九、本意见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注9)。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注1 此处原文为: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注2 此段原文为: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规范我市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