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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四)在深圳市以外以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名义注册的企业,依靠借贷资本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市属国有资产。

  经产权界定后,挂靠在市(区)属国有企业之下的各企业,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在明确产权关系后,与被挂靠的国有企业脱钩,割断挂靠关系。

  六、关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一)实行承包经营的国有企业,承包者在承包期间除按承包合同所得外,承包企业所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

  (二)实行租赁经营的国有企业,除按相关法规(注8)和租赁合同的规定应属于承担者的资产外,其余均为国有资产。

  七、关于其它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凡注册为国有企业,而没有法律依据证明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八、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问题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管理关系,市属国有资产的界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注9)组织进行、区属国有资产的界定由区国有资产监督(注10)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监督(注11)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三)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

  1.全民单位和各项资产及对外投资,由全民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其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产权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注12)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

  2.全民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注13)管理部门认定;

  3.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九、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一)国有企业之间的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注14)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注15)管理部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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