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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六)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七)在合资企业中,中方和外方均因故都没有投入资本,合资企业以借贷资本形成的资产,中方应追索原协议出资比例的资产产权;

  (八)在合资企业中,外方没有投入资本,中方实际投入资本经营,中方应追索合资企业的全部产权;

  (九)在合资企业中,中方因故没有投足资本,外方已实际投足资本,对资产增值部分中方应追索享受政策优惠(如减免税及因国家给予合资企业各项优惠政策而带来的效益等)所产生的资产权益。具体追索比例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注7)裁定。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一)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全资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关于挂靠企业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一)凡自行投资注册、挂靠在国有企业之下经营的企业,因其实际上使用了国有企业的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因此在产权界定中,国有企业的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要评估折价,并视为国有企业在挂靠企业中的出资,挂靠企业资产增值部分,由国有企业与挂靠企业协商、本着公平合理原则确定一定比例为国有资产;

  (二)凡挂靠企业的注册资金是由被挂靠的国有企业投入的,即使挂靠企业归还了这部分资金,其所形成的资产应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凡没有任何投资而使用国有企业的名称或国有企业为其注册的企业,即使国有企业没有投入资金,其名称权与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也应作为无形资产评估折价,视为国有企业在该企业中的投资。该企业资产增值部分,由国有企业与该企业按出资比例分享。国有企业按比例分享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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