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3、注4、注7、注8 此处原文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注5 新增一款内容为:区属企业国有产权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须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注6 此款原文为: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除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外,还须按规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注9 此条原文为:九、本意见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注1)。
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问题
(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全资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以全资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全资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一)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下同)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中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全资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办理。但依相关(注2)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注3)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二)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