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国资委〔2008〕4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委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委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注1)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
(1999年10月10日 深国资委〔1999〕18号)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第19号令)、《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等有关规定,现制定规范我市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注2)。
一、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授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包括:
(一)区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
(二)与企业国有出资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
二、按照企业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分级管理”原则,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区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注3)管理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