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化解原则
(一)以县为主。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债务化解所需资金,由县级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
(二)严格清偿。市、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学校在化解债务工作中必须做到偿债对象明确、偿债金额准确、偿债手续完备,切实维护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的严肃性。
(三)直接支付。偿付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原则上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由县级财政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中,不得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四)严禁新债。着眼于建立制止发生新债有效机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学校建设发展所需资金由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安排。区、市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时,不得规定地方配套资金,专项补助经费分配不得与地方配套资金挂钩。学校新上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金来源,报县级政府审批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四、化解政策
(一)补助比例。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行中央、自治区和市县3级筹集的办法。根据中央对我区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补助和我区财力状况,中央和自治区对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补助比例如下:
1.川区按1:0.6、山区按1:0.8(即川区市县化解100万元,自治区补助60万元;山区市县化解100万元,自治区补助80万元)的比例给予补助。
2.完全中学承担的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按截至2006年底以前承担义务教育最后年度的在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与在校学生总数比例核定债务规模,川区按1:0.6,山区按1:0.8的比例给予补助。
3.农垦所属农林场形成的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按1:0.8的比例给予补助。
4.村级组织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二)考核办法。自治区财政厅作为全区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牵头部门,负责对全区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按有关要求制定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
2.是否对审计部门锁定的债务进行了再审核;
3.是否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专门台账;
4.是否发生新的债务;
5.是否按规定上报了化解债务进度;
6.是否按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化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