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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77号 2008年4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全国、全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切实做好我区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基础上,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全面开展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促进全区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在自治区审计部门核实锁定全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基础上,确保2008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任务,同时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二、化解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化解范围确定为: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为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用于教学楼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义务教育债务。包括: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所属学校拖欠的义务教育“普九”债务;
  (二)各市县(区)各级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及完全中学(公办)承担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
  (三)自治区农垦所属农林场承担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
  (四)村级组织承担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
  属于以上范围内的债务,均以2007年度自治区审计部门审计核实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核定的数额为依据进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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