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五)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六)优化住宅用地结构。落实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政策,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严控低密度、大套型商品房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七)重视发挥土地储备机构的作用。通过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优先储备盘活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四、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科学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等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确定集镇、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快中心镇、中心村建设,逐步撤并零散自然村。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坚决防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现象,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
  (二)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按照“符合规划、权属清晰、界址清楚、依法批准、有偿使用”的原则,稳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规范有序流转,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乡统筹发展。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大村庄整治力度。
  (三)严格农村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以租代征”形式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五、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努力少占用耕地
  (一)鼓励开发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今后城市新建工业功能区原则上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新增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优先安排,在计划指标分配上给予倾斜。
  (二)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努力新增耕地。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20%用于农业开发的资金,以及其他项目和社会资金,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灌溉耕地。重点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整理。结合基本农田整理、生态移民、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建设,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保证耕地总量平衡和占补平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