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为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基础设施等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经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
(四)深入开展企业挖潜节地活动。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引导开发区整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开发区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审批制度。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不得突破国家已审核公告的四至范围,并不得行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供地审批和规划管理权。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凡经土地利用评估、节约集约用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
三、严格用地供应管理。防止产生新的浪费和粗放用地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明令禁止供地类项目不得供地,对限制供地的要设定限制条件。鼓励企业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强化划拨土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划拨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并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将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拟定供地方案,经批准后,向用地者发放划拨用地决定书,并将划拨用地决定书确定的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各市、县(区)要认真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规定的出让程序,按要求出具文本(文件),规范出让行为。严禁个人定价、会议定价、文件(纪要)定价等行为。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强力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机制。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