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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宁政发[2008]71号 2008年4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杜绝土地闲置浪费现象,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各类用地标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坚持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研究制定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政策措施,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进行修编,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引导各项用地节约、集约、高效。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占补总量平衡。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建立土地利用计划体系,做好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督工作,对增量建设用地总量、方向、结构和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控,杜绝计划外用地。积极探索和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办法,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评价结果相衔接。
  (三)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中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不得开展违反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
  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综合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
  (二)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1日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专题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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