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境人员必须到安全局接受安全、纪律教育,要求自觉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严禁携带机密文件出境。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情况,要严肃查处,追究个人和公司担保人的责任。
四、收缴和保管证件
(一)凡经市科学技术局办理的“因公普通护照”,统一由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集中保管。出国人员在办妥所有手续后,方可登记领取护照。
(二)出国人员在境外期间,应妥善保管护照。如有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登记报失。
(三)出国人员回国后,须在十五天内将护照交到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四)对于逾期不交纳护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取消公司的出境申报权。
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外事管理制度,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对外科技合作处和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备案。市科学技术局对外科技合作处和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将定期下企业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本实施细则自1995年4月7日起实行。
《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1993年11月22日 深科〔1993〕117号)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深府〔1993〕394号),进一步落实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的优惠政策,简化出国(出境)审批程序和加强归口管理,经与市外事办公室协商,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核确认后报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办理半年“多次往返港澳通行”(以下简称“赴港长证”)和“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以下简称“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
(一)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并颁发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群”成员企业,以及承担市重点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和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以上的科技企业。
(二)承担国家科委批准的“863”计划、“攻关”计划、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有出口创汇前景的企业。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将申办“赴港长证”和“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的请示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对外科技合作处,经审查确认后,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