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技术成果,是指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证书的技术成果;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技术合同,是指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合同。
十六、《规定》第十四条所指的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专门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及产品生产的场所。
十七、《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经批准是指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第二款所指的根据实际情况,是指高新技术产品、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的设备更新换代的需要,加速折旧是指报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
十八、享受契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使用的有效证明和交纳契税凭证直接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十九、凡本《规定》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减免和财政返还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投入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发放奖金。企业应在税后利润分配时将财税部门按规定减免和返还的税款全额计入资本公积金帐户,作为企业研制开发基金专项使用。违者由财税部门追缴和收回减免和返还的税款。
已享受过深圳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含本《规定》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重新注册或转移到关联企业或变更法人、名称、地点等之后仍生产同类及相关产品或经营相同业务的企业,不能享受深圳经济特区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享受税收“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每年的5月份向所在地税务主管分局申报,经税务部门核实后,持税务部门出具和核定的《缴纳所得税证明书》、《增值税返还审核表》、所得税返还申请表及相应的入库税单复印件,在9月底之前到财政部门办理税款返还手续。其中由特区内各征收分局所征税款的返还到市财政局办理;由特区外各征收分局所征税款的返还分别到宝安区财政部门和龙岗区财政部门办理。
二十一、《规定》第二十条所指的科技贡献必须涵盖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内容,其评价标准包括经济、社会的主要指标。市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作为奖励奖金,受奖对象控制在3-5个,受奖资金的40%用于个人奖励、60%用于科研开发活动。具体的操作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