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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九、《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八年减半征所得税的优惠,是指该企业在认定前未享受过深圳经济特区关于生产型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的企业。

  已享受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年度开始增加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若经复查不合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被取消资格的当日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达不到经营期限而中途终止生产经营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指的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出口产品,并已实际出口的产品产值占当年全部产值的比例作为具体考核标准。企业在全年出口产品销售比例没有实现之前,仍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全年出口产品达到规定比例,由企业出具相关文件及资料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在汇算清缴期间清退多缴的税款。

  十一、对同时或交叉享受《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二款、第十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计算减免税年度或减免项目。

  十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计算。企业同时符合几项返还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第十条所指的可以上一年度为基数,是指每年的上一年为基数,即环比基数。

  十三、《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依法定程序认定的独立开发或合作开发取得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成果(注6)。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高新项目必须与其项目相对应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为载体,并能单独进行核算的方可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因提升产品或设备性能或改进生产工艺流程增加现有产品产量而对产品品质并无实质性、突破性改变的高新技术项目,不属于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列。

  十四、《规定》第十一条是指:(一)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鉴定或认定,其中,申请市级新产品定型鉴定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注7)申报,申请科技成果认定向市科技和信息局(注8)申报。(二)新产品试产计划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编制,新产品试制计划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编制,须上报省和国家的分别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三)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名单,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共同审定编制,并由上述5个部门联合发文。(四)列入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名单的新产品,在享受优惠期间内,必须单独核算,由税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办理新产品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返还。(五)企业收到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应计入收到返还税款当年的“营业外收入”帐户,不再重复计算所得税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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