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3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认真贯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9号)和省政府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座谈会的精神,进一步提高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饮食服务业的税收征管,是地方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部分,抓好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提高饮食服务业宏观税负率的重要举措,是均衡税负,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同时饮食服务业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抓好这个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对于推进全系统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对于进一步树立地税新形象,密切征纳关系都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这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此项工作。
二、规范饮食服务业的税收征管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方式规范税收征管。
(一)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记账凭证真实合法,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二是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三是按规定代扣代缴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和税源管理科(分局、所)审核后报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并报市州局备案。市州局征管部门每年应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进行一次抽查,如发现纳税人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应责成纳税人进行整改或改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管理。
(三)对其他未建账或有账但核算不健全的饮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严格饮食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