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国家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基本用药和农村基本用药,其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统一零售价格执行。
(六)成交药品的采购及管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政策性降价且此价格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以国家规定价格为准,供应商必须承诺降价并保证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
2、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国家和云南省物价部门调高零售价的品种,将根据实际的市场供需情况允许上调价格,但调高幅度不得高于该品种零售价的涨幅。
3、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药品成交价高于近期上级招标中标价的,供应商必须承诺降价并保证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
4、涉及上述几种情况的供应商及其成交品种,若未按相关要求澄清价格的,暂停该企业及其产品的交易资格,直至澄清为止。
5、全州县(市)级医疗机构要求必须上网采购;县以下医疗机构要求有条件的上网上采购,暂无条件的由配送企业代医疗机构完成网上采购工作,且医疗机构的采购计划需为“月计划”。
6、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必须使用统一竟价采购的成交药品。医疗机构不允许以规格、产地、含量、包装、商品名等不同为由拒绝使用成交药品,另行采购同一通用名的其它品种;不允许从配送企业以外的其它药品经营企业违规采购纳入统一竟价采购范围的品种;必须按照配送合同规定的回款期限及时结算货款。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为加强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与配送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成立德宏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及县以下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领导小组(即以上简称的“州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州长任组长,成员由卫生局、发改委、经贸委、食药监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纠风办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州卫生局,由分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工作的实施和管理,落实州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卫生局成立药品采购与配送管理办公室(可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办理新农合药品统一竟价采购与配送的日常事务及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汇总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