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强用地统筹,确保产业转移项目用地。坚持把加工贸易落户项目用地,作为全省建设供地的保障重点。加强用地指标统筹,每年在全省年度用地指标中预留15%,专项用于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重点项目建设。对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实行优先审批、优先供地。充分利用荒地、丘岗地及现有各级各类开发园区的存量土地,以及城乡各类闲置土地、厂房,用于承接产业转移项目。
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省内留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9、加强加工贸易专业队伍建设,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各级要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和企业人员的培训,尽快培养一支专业化的加工贸易工作队伍。各级领导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带头学习加工贸易知识,加强加工贸易研究,掌握加工贸易政策,提高管理加工贸易的业务水平。
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以就近转移的农民工为主要对象,优先组织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1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助。
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大中专技校学生就近到产业园区就业,鼓励大专院校开设加工贸易专业课,鼓励产业园区自办职工技术培训学校,鼓励通过校企联合和订单、定向培训等形式,为落户企业提供数量足够、技能熟练的劳动用工。
10、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大力营造良好的产业承接环境。规范和简化产业转移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授予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审批权,并逐步下放到加工贸易企业落户较多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认真执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所有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办理事项,都要规范程序,明确时限。在手续齐备情况下,实行加工贸易审批、备案、变更当日办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办理所有的项目审核手续,都不得在法规政策规定以外向加工贸易企业强行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