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章操作,规范爆破作业。对申请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属于合法生产活动,出具相关部门的批文或行政许可复印件,经县市公安机关对该单位审批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个人使用审批,书面通知民爆服务队备案,由各县市民爆服务中队,根据申请单位实际打好的炮眼,计算爆破器材使用量,实施常规爆破作业。对实行分级管理(A、B、C、D四级)装药量大于200公斤以上的硐室爆破工程、大型深孔爆破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复杂环境岩土爆破工程,应根据《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爆破设计及爆破安全评估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方能由爆破施工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二、建立专业民爆服务队
为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创建平安德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和
国内贸易部《关于组建爆炸物品服务公司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依法治爆、从严治爆、铁腕治爆”的工作要求,结合德宏实际,借鉴外地组建民爆服务队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保安组织的辅警作用。本着积极服务、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兼顾效益的原则,在德宏州保安服务公司成立创安民爆服务队,各县市下设中队,为全州使用爆炸物品单位或个人提供爆炸物品配送和爆破作业有偿服务,将爆炸物品从购买到使用整个过程,都集中掌控在民爆服务队之中,最大限度减少我州仓库设置总量和减少接触民用爆炸物品人员面,同时减轻使用单位在使用爆炸物品带来的风险和公安机关管理压力,真正履行对使用环节的监管机制。
三、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及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能,依据全国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严格对民爆物品流向实行全程跟踪,以制度管理涉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全面提升我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水平,确保爆炸物品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