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1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有关单位:
爆炸物品是国家严格管理的特殊商品,是国民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物资,由于其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发生爆炸事故和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恐怖活动。多年来,我州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安全使用爆炸物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效地减少了爆炸案件及事故的发生,初步达到了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州爆炸物品库房设置点多、面广、分散和接触民用爆炸物品人员面广、复杂,管理难度加大,爆炸物品管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从严控制
(一)对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行严格控制。根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标准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本单位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当经州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录入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及办理单位和从业人员IC卡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二)涉爆经营单位和人员必须持证经营。经营单位必须持有省国防工办批准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标准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配备保安保守人员,安装监控和报警系统;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录入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及办理单位和从业人员IC卡,对使用单位持有公安机关开据的电子、纸质《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方可销售。
(三)加强对爆炸物品配送的监督管理。对配送的涉爆从业使用单位,必须是属于合法生产活动,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标准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配备符合要求的爆破员、保管员和安全员,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经县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贮存库验收合格和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录入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及办理单位和从业人员IC卡,由民爆服务队派驻民爆保安员,负责该涉爆从业单位在使用爆炸物品时进行全程监管,防止流失社会。配送爆炸物品由各县市民爆服务中队,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凭证在有效期限内,按批准的车辆、承运人和指定的线路运输。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悬挂危险物品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