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工作中,要坚持把重点放在引进产业项目上,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加大产业型项目推进力度。对产业型项目在用地以及路、电、水、煤、气等设施配套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11、强化和完善政策配套,加大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省财政设立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引导资金,2008年适当安排,纳入2009年预算安排,今后逐年增加,专项用于扶持承接
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加工贸易企业技术创新,组织开展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活动,鼓励落户加工贸易企业扩大进口,奖励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等。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要制订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市州也要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引导。
税务: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征、免、抵、退政策的执行和服务职能,主动与加工贸易企业联系沟通,提供税收政策服务;鼓励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上规模、上档次和提高产品附加值;对加工贸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享受所得税减免、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及增值税等政策。
金融:开辟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信贷“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放宽企业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转移企业,利率可按基准利率适当下浮;建立省、市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担保机构为落户加工贸易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保险:重点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落户加工贸易企业优先纳入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范围,优先满足信用限额;安排理赔绿色通道,实施预赔或快速理赔;支持中小配套企业集约投保,在信用保险项目下提供融资便利。
外汇:对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用汇,优先满足出口加工企业的需求;改进专业外汇账户管理,提高用汇审批效率;切实提供核销便利,鼓励进料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抵扣核销;弱化前台审核,强化事后监督。
四、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组织领导
12、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制。成立省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商务厅),处理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加工贸易部门联席会议,主要就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有关工作和政策措施进行协调,解决重大产业转移项目落户问题,及时解决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市州、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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