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在深入了解退耕农户生产生活用能现状的前提下,以 “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的烧柴问题”为目标,充分利用退耕农户拥有的能源资源和节能潜力,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农村能源建设资金,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退耕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对农村能源问题突出、特别是以烧柴为主的退耕农户,要优先安排建设补助资金。对已经得到国家能源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农村能源以农村户用沼气建设为重点,推广使用节柴灶、节煤灶、太阳能热水器、生物质气化炉等。对退耕农户以用电为主、且适合以电代柴的地区,鼓励发展微水电和小水电。
(十一)加快培育后续产业。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要求,积极提倡林草、林竹、林药、林经间作,积极扶持区域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优质水果、茶叶、油茶、毛竹、中药材、工业原料林、生态旅游、养殖业等产业,逐步形成具有规模和特色的农、林产品基地。着力推进农副产品深加工,不断延长产业链条,促进区域特色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实施退耕还林后,允许按营造林技术规定实施抚育间伐。对退耕还林营造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农户可以依法合理进行采伐,并对其采伐的林地进行更新造林。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采伐退耕还林的林木。
(十二)加强补植补造和抚育管护。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是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巩固的重要内容。在不破坏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退耕农户在未成林造林地上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要对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面积进行全面检查,对干旱、洪涝、森林火害等自然灾害损毁或其它原因致使成活率、保存率不达标的,必须将补植补造和抚育管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并限期完成补植补造任务。并对受自然灾害损失或国家重点工程征占用林地实行重点安排。补植补造要与林种、树种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相结合。要加强林木抚育和管护,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补植补造种苗费支出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安排。
(十三)稳健推进生态移民。对于重要的生态屏障区、高寒山区、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区的人口慎重实行生态移民,按照退耕户自愿搬迁、安置地自愿接受的原则,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不返迁、能发展。要把移民的退耕农户作为重点列入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转移、“阳光工程”等农民技术培训项目计划。对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要优先纳入规划,给予重点扶持。
(十四)实行生活补助费与管护任务挂钩。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抚育管护责任和措施。凡享受延长补助期退耕还林补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退耕农户签定退耕还林抚育管护合同,经检查合格后兑现每亩20元的生活补助费。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管护,可由村、组通过充分协商,组织专人管护,退耕户优先参与;也可由村、组采取招投标的形式,实行集中管护;对不履行抚育管护义务的退耕户,可由村、组召开村民大会,确定管护标准,落实管护人员代为管护;无能力管护的,可委托他人管护。在合同中明确了抚育管护经费在退耕还林直补资金中支付的,兑现政策时,可以在退耕还林直补资金中直接抵扣抚育管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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